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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用开放档案暂行规定
    为了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关于开放档案的方针,认真实施《档案法》,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,更有效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,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《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》特制定本规定。
    一、凡我国公民持本单位介绍信、工作证、居民身份证件等,均可利用开放档案。
    二、港、澳、台同胞和侨胞利用开放档案,必须有接待机关书面介绍。
    三、外籍人员利用开放档案,除有关机关介绍外,要经上级档案管理机关同意。
四、开放的档案,利用者可以在著述中引用,如需全文公布或汇编出版,应争得档案馆的同意并签订出版合同。
    五、下级机关不得采取任何形式擅自出版上级机关颁发的文件。如需公布或出版,须经上级发文机关或主管机关同意。
    六、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、移交、捐赠、寄存的档案和上级机关为工作参考利用的档案只收取复制工本费。其他一切机关团体和个人利用档案,按规定收取复制费、效益提成费。收费标准按国家档案局、物价局的规定执行。
    七、港、澳、台同胞和侨胞利用档案的收费标准与国内利用者相同。外国人利用档案收费标准高于国内。

   
    主办:营口市城建档案馆  电话:0417-35082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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